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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金委員會組織簡則
中華民國國立成功大學系統及船舶機電工程學系系友會
基金委員會組織簡則
第 一 條:本簡則依據中華民國國立成功大學系統及船舶機電工程學系(及其前身)系友會章程第二十三條訂定之。
第 二 條:本委員會為要籌募母系獎助學金及急難救助基金,協助母系推動系務,撥付獎助學金及急難救助金,在政府
所頒行之有關法令範圍內得負責辦理有關業務。
第 三 條:本委員會不得對外行文。所有對外文件均須由理事長以本會名義行之。
第 四 條: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、副主任委員一人,由理事長提名,經理事會同意聘命之,以統籌辦理業務。
第 五 條:本委員會另設委員五人,由主任委員就會員中提名,理事長同意聘任之。
第 六 條:本委員會委員任期與理監事同為貳年,連聘得連任之。
第 七 條:本委員會之委員如有出缺時,即報請理事長同意另行聘任,以補足該任任期。
第 八 條:本會辦理籌募母系獎助學金及急難救助基金,協助母系推動系務,撥付獎助學金及急難救助金,由理事長授
權本委員會主任委員指派會員一人負責。其年度工作報告應於每年會員大會中由主任委員向大會報告。
第 九 條:本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委員依需要召集之。
第 十 條:委員會議有過半數以上委員出席方得開會,委員會決議案有出席委員半數以上之同意方得通過,如遇票數相
同由主席決定之。
第十一條:本委員會決議事項,屬於一般性者,報請本會理事長決定之。
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密切關係之重要決議案件,應報由理事長提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實施。
第十二條:本委員會經常費用由本會編列年度預算內統籌支應。
第十三條:本簡則經本會理事會通過,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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